(记者 马文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业内人士表示,资产管理新规旨在通过全周期信息披露和细化操作规范,着力构建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产品要“三清”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据了解,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适用该办法。
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根据办法,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中国太平家族办公室事务专家王蕾表示,新规实施后,将形成“披露质量—机构评级—业务准入”的联动机制,有关协会近期正在完善信息披露评级体系,未来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将直接影响其创新业务试点资格。这种市场化约束机制相比单纯行政处罚,更能形成持续改进的动力。不过,中小机构在系统改造和合规人力方面的投入压力需要关注,行业可能迎来新一轮技术服务的升级需求。
监管范式升级
办法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明确不同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不同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一方面,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另一方面,持续完善后续自律要求。办法明确,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应当结合不同产品的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王蕾表示,新规首次引入“穿透式披露”概念,要求嵌套型资管产品披露最终资产投向权重,这将改变以往多层嵌套导致的透明度折损问题。配套的监管科技系统已启动压力测试,未来可实现大额申赎异动与底层资产波动的实时关联监测。
对于市场运行方面,王蕾认为,建立标准化信息披露矩阵,能够将原先分散在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清算文件中的数据整合为可比对的时间序列。特别是要求各机构采用监管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为后续建设行业级数据库奠定基础,此举预计可使产品间的横向对比效率提升4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能够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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