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彤旭)为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纳税缴费行为,提升税务管理效能,促进经营主体的合规经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导师柏文喜表示。
图为税务工作人员发放宣传手册,介绍数电发票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图片由CNSPHOTO提供)
拓展评价范围
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从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办法的出台为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信用指引。”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表示,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这意味着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范围更加全面。以往,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侧重于税收方面,此次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其中,使得信用评价能够更综合地反映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对于依法诚信纳税缴费的经营主体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激励。良好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将成为其一张闪亮的“名片”,让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得更大的优势。
柏文喜也表示,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扩大了信用管理的覆盖面,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更加多样化。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税务违法行为,还能增强经营主体对税法的敬畏感。
“此外,将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使他们在纳税缴费信用方面与企业处于同一竞争平台,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柏文喜说。
优化评价指标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柏文喜表示,办法能够激励守信行为:良好的纳税缴费信用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A级纳税人可享受多种激励措施,如发票领用便利、绿色通道服务等。这将鼓励企业更加重视纳税缴费信用,主动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
此外,办法还有利于促进合规经营。“办法优化了评价指标,如调整扣分频次、预留容错空间等,引导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中更加注重合规操作,避免因小失误而导致信用受损。”柏文喜说。
完善修复标准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袁帅说,办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了信用修复的途径,鼓励失信经营主体主动改正错误,重新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这种“奖优罚劣”的机制,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通过明确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和结果应用,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识别和管理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主体,对A级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对D级纳税人加强监管,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务管理的整体效率。”柏文喜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多措并举抓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并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更好地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的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
“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可能面临一些挑战。”袁帅表示,比如,如何确保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如何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等,这些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办法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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