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夏天,当小赵在手机屏幕上看到“无法购买高铁票”几个字时,她感到一阵茫然和无助。这位刚满20岁的大学生原本计划与同学一起度过一个充满期待的暑期旅行,却因为一场八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因此受到限制高消费的处罚。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一切竟然源于她12岁时父亲的一次擅自决定。
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当时,小赵的父亲赵某为了公司资金周转,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在补写借条时,赵某未经妻子和女儿同意,擅自将两人的名字加入其中,承诺以家庭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然而,由于经营不善,赵某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最终被诉至法院。同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赵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根据这份未履行的调解协议,小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时的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如此巨大的法律后果?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当年的调解书虽然将小赵列为共同被告,但既没有通知她本人出庭,也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外,赵某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工程投资,并未涉及家庭生活或女儿教育支出。更为严重的是,债权人李某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增加房产份额来保障自身利益。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受理此案后,迅速展开深入调查。承办检察官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利益”应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例如教育、医疗等事项,而不能简单等同于“家庭整体利益”。赵某擅自为未成年的小赵设定巨额债务,实际上是对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基于上述事实,闵行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原民事调解书无效,改由赵某夫妻单独偿还李某借款,并解除了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
这一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为类似情况提供了重要参考。它提醒我们,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事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一个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普及,避免因个别不当行为导致无辜者蒙受损失。对于小赵而言,这场持续八年的误会终于画上句号,她可以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旅程,迎接更加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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