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文体类培训班成为不少家长为孩子选择的课外活动形式。然而,当孩子在培训机构中受伤时,责任归属问题往往引发争议。乐乐的案例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名11岁的花样滑冰学员,在一次训练中因摔倒导致右股骨干骨折,而培训机构却以“自甘风险”原则为由主张免责。那么,“自甘风险”原则是否适用?法院又如何判定责任?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乐乐正在冰场上进行跳跃动作训练,但落冰时未能站稳,最终摔倒在地。医院诊断结果表明,她的右侧大腿部位发生骨折。随后,乐乐及其家长将培训机构、公司股东及教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原告方认为,教练在明知乐乐腿部疼痛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完成难度较大的跳跃动作,且未充分热身,这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外,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乐乐摔倒后,教练并未第一时间采取科学的救助措施,而是短暂离开后再返回扶起她。这种行为被原告方视为未尽到积极救助义务,因此应承担责任。
被告方则辩称,滑冰运动本身具有高风险属性,乐乐作为参与者,自愿加入此类体育活动,应当自行承担意外后果。他们援引“自甘风险”原则,试图免除自身责任。然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青指出,“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满足四项条件:受害人自愿参加相关活动;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项目;损害由其他参与者引起;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具体到本案,乐乐是在练习一个难度较高的考级动作时受伤,且事故并未涉及其他参与者的因素。因此,法院认定“自甘风险”原则并不适用于此案件。相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教育机构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深入分析被告的行为可以发现,其存在多处疏漏。首先,教练在得知乐乐腿部不适后,并未对其身体状态给予足够重视,仍要求其继续训练。其次,训练期间,冰场上的教练与学员配置比例不足,难以及时关注每位学员的状态。最后,事故发生后,培训机构未能迅速查看并妥善处理乐乐的伤情。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乐乐的受伤。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花样滑冰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未成年人在训练过程中摔伤较为常见。基于此,原告及其监护人对可能发生的伤害应有一定预期,因此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万多元。
此案不仅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边界,也为培训机构敲响了警钟。教育机构不能将“自甘风险”当作免责的“挡箭牌”,尤其在涉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培训时,更应注重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家长而言,合理安排孩子的训练日程同样重要。当发现孩子身体不适应时,应及时与机构沟通,暂缓训练并送医检查,确保孩子的健康安全。
通过这一典型案例,我们看到法律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提升。培训机构和家长都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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